先講個笑話,以前大學上課的時候老師說,司法滿意度絕對不可能超過50%,因為判決總是有一方會輸。自己從事實務工作後發現,更精準的講法是,判決結果後有可能兩造都輸(為什麼?舉例說明:A請求B返還借款100萬元,法院審理後,發現A只能證明他曾經借70萬元給B,所以判決B敗訴70萬元,A敗訴30萬元),因為輸的感覺很不好,所以民調統計出的司法滿意度往往不到40%。
司法改革一直是台灣人民所關心,我覺得這是件好事,大家願意審視一個判決的合理性,藉此可以凸顯出法律設計上有無疏漏。那民眾不滿司法的問題常常會認為法官或檢察官的決定背離了他們的法感情;可是這所謂的法感情是來自於民眾本身的直覺?還是媒體想讓民眾覺得司法就是恐龍的印象?
說真的,台灣司法官(檢察官、法官)近三年(2020~2021)的錄取率約2%左右,以台灣司法考試考題的難度、考試的公平性,這些上榜者絕對不是笨蛋,不可能食古不化,再以筆者過去擔任法官助理對法官的觀察,這些優秀到不能再優秀的人才擔任司法官期間可謂戰戰兢兢,他們或許可能因為工作壓力大,偶而脾氣不好,但他們幾乎都是很用心面對自己的工作,審慎注意當事人的權益以及各項法律規定(不過得排除少數幾位極度不負責任的)。那為什麼媒體還要把法官形容成恐龍?我的答案是,媒體平衡報導不足,而閱聽人則是過度單方面解讀及接受媒體所餵養的資訊。
其實第一線的司法人員都很用心在處理事情,司法行政高層也不是不知道,但可能為了民調,高層眼中的司法改革重心往往都放在輿論所關切的焦點,接著再以法官萬能的角度想事情,樣樣的新制度都交給法院決定,最後法院就準備癱瘓了。
其實司法改革的重心應該放在疏減訟源,以及簡化檢察官法官的工作內容(將書類的製作簡化),只要把無病呻吟案件排除於地檢署及法院大門外,讓法官、檢察官的工作量大幅降低,將心力花費在有價值的案件上,我相信民眾對司法的滿意度會大幅提升。
但要如何疏減訟源呢?筆者有幾個不成熟的想法,拋磚引玉,也歡迎大家提供意見分享
第一、不管任何案件都要強制律師代理;
第二、強化民事強制執行,最好是把民事強制執行處從法院拿掉,獨立成一個單位,例如民事執行署,有行政權,類似行政執行署這樣(為什麼?在另一篇癱瘓的司法,筆者再談);
第三、提高民事裁判費,現行裁判費過低,建議再提高一倍;
第四、引進即時筆錄轉譯系統(或軟體),也就是開庭時不管是誰講話,都能逐字變成文字檔,書記官的不需要再那麼辛苦打字,只要開庭時即時整理哪句話是誰講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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